(2014)曲陵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曲陵商初字第216号原告:冯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冯某乙。系冯某甲之妹,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孔祥荣,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某,居民。原告冯某甲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冯某乙、孔祥荣,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甲诉称,被告于2012年9月20日借我现金2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我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总是以各种谎言应付我,不偿还借款。无奈只好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赵某辩称,借款2万元属实,2012年7月份我与原告通过婚介所介绍认识,当时我因厂子周转借原告2万元也打了欠条。后随着感情发展,我与原告在2013年1月8日结登记婚,婚后购置了不少物品。后于2013年8月16日离婚,离婚时我带着3个人把钱还给原告了,我向原告要回欠条,原告说找不到了。在16日办理离婚时,协议书明确注明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无其他纠纷。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2、离婚协议一份,证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且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2万元属婚前财产;3、录音资料一份,证明2万元欠款于离婚协议无关。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2无异议,主张已还清2万元的欠款,双方无其他纠纷。对证据3认可为其二人之间的录音通话,但认为录音中的2万元与本案无关。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为孟某甲、孟某乙出具的书面证言各一份,证明二人跟其一起去还原告的钱款。经质证,原告认为证人没有到庭,且证人均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这两份证明无效。综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于婚前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无争议。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债权凭证,且被告认可原告提供的双方通话录音的真实性,该录音能够反映被告仍未予偿还该款项,二者可相互印证。被告提供的证据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不符合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甲与被告赵某于2012年7月份经婚介所介绍认识,二人交往期间,被告于2012年9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用于其个人生意周转,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被告于2013年1月8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8月16日在曲阜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理为无共同财产分割、无共同债权及债务,无其他纠纷。离婚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借款,未果,原告遂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冯某甲与被告赵某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该债务发生于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前,系婚前个人债务,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变化,被告依法负有清偿责任。被告主张已清偿此债务,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所做的财产处理及无其他纠纷的约定,应为对婚内纠纷达成的协议安排,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履行了上述还款义务,被告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原告诉求合法、正当,举证确实,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借款利息没有作出约定,依法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赵某偿还原告冯某甲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冯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昭强审 判 员 王植峰人民陪审员 霍兆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闫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