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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4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481-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青春坊31幢4单元202室,组织机构代码:670281673。法定代表人俞雄伟。被执行人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永昌镇永昌村,组织机构代码:574376728。法定代表人陈满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27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宏宙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利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阳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