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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刑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建新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266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建新,无业。2014年2月16日因吸毒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0月29日因容留吸毒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1月8日该处罚被撤销;2015年11月6日因吸毒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处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1月8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建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苏0582刑初99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周建新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周建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建新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建新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建新撤回上诉。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刑初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川审 判 员  王 江代理审判员  马晶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