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郑振华与曹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振华,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198号申请人郑振华,男,汉族,1967年4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曹伟,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郑振华与被执行人曹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伟主动按照(2016)豫1626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6执198号案执行。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杜运明审判员 张常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