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6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郑振华与曹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振华,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198号申请人郑振华,男,汉族,1967年4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曹伟,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郑振华与被执行人曹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伟主动按照(2016)豫1626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6执198号案执行。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杜运明审判员  张常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