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商破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温州黄金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黄金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鹿商破字第40-2号申请人:温州黄金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16年4月13日,温州黄金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酒业)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5年9月26日,管理人在《法制日报》、《温州晚报》刊出公告,告知黄金酒业的有关人员应履行的义务。此后,管理人到移动公司查询到黄金酒业的股东陈某甲、陈某乙的电话,但陈某乙的电话已停机。管理人多次与陈某甲联系,但陈某甲拒不配合管理人工作。管理人又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向陈某甲、陈某乙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其应承担的义务。向陈某甲、陈某乙户籍地邮寄的快递件均被退回。因陈某乙曾因其他案件在法院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管理人又按地址确认书的地址进行了邮寄,该邮件由陈某乙住处的保安代签。此后,管理人又到该住处粘贴了告知书。但两股东至今未向管理人提交公司账产、印章、文书、账册等资料。本案已经发生破产费用1696元,预期还要发生破产费用2000元。而黄金酒业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终结黄金酒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黄金酒业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公司股东没有向管理人移交账册,导致无法清算的,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公司股东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温州黄金酒业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温州黄金酒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 默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胡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伍碧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