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执5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与郑余莲、郑东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郑余莲,郑东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594-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负责人费强。被执行人郑余莲。被执行人郑东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作出的(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837号公证书及(2016)浙杭钱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人民币303909.32元,承担申请执行费4458.6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郑余莲名下车牌号浙G奥迪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建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晓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