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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胜与被告王文杰、燕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胜,王文杰,燕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3民初48号原告李文胜,男。被告王文杰,男。现下落不明。被告燕琴,女。原告李文胜与被告王文杰、燕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文胜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冷德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琴、人民陪审员郭朝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敏爱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文胜与被告燕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胜诉称:被告王文杰因做不锈钢业务,于2014年11月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1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燕琴原系王文杰之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王文杰所欠债务应共同偿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原告李文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2015年11月5日被告王文杰向原告出具的20000元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被告王文杰未进行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燕琴辩称:王文杰在外借款她一概不知,他的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对王文杰单独在外借款她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燕琴为支持其上述辩解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2015年11月16日被告王文杰与燕琴的离婚证一份。拟证明两被告于2015年11月16日离婚的事实。对于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据来源合法,被告王文杰放弃质证权利,被告燕琴未提供反驳的证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对被告燕琴提交的证据,系行政职能部门出具,证据来源合法,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根据以上认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11月5日,被告王文杰因做不锈钢业务向原告李文胜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文胜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王文杰2015年11月5日”。后经原告催讨未果。另查明,被告王文杰与被告燕琴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5年11月16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文杰因做不锈钢业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因有被告王文杰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佐证,本院对该借款事实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被告王文杰依法应向原告李文胜偿还借款20000元;关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按月息1分支付从2015年11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息的主张,因原告未提供双方约定利息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燕琴原系被告王文杰的合法妻子,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燕琴亦有共同偿还的义务;被告王文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原告李文胜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文杰、燕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李文胜借款本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文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70元,由被告王文杰、燕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冷德广审 判 员  曹 琴人民陪审员  郭朝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敏爱附判决书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