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毛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4刑初46号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农民。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衡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3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永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毛某将收购的一只鸟带至本县城关镇“新世纪大市场”陈桂桃摊位上寄卖,后因群众举报,被衡东县森林公安办案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该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头鸺鹠。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斑头鸺鹠照片;被告人毛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颜某的证言;被告人毛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头鸺鹠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衡东县司法局接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毛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经调查了解,被告人毛某平时表现较好,认罪、悔罪态度亦较好,所在村村干部表示愿意担任其责任监管人,但毛某在衡东城关租住,村干部难以实际监管,且收购贩卖野生动物是毛某的主要生活来源,故衡东县司法局建议对其慎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社区矫正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构执行,被监管人所在村村委会只是提供协助,在本县堰城村村委会干部同意担任被告人责任监管人的前提下,被告人在本县城关镇租住对被告人的监管环境影响不大。同时,被告人虽表示一直收购贩卖野生动物,但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尚属首次,且其已认识到本案行为的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再犯风险有限。结合被告人毛某已年近70周岁、系五保户、无固定生活来源,被出售的斑头鸺鹠又未有损伤等事实,对毛某适用自由刑难以体现刑罚宽严相济的原则,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毛某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忠人民陪审员 丁荣华人民陪审员 尹冬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颜懿娜校对责任人:罗忠打印责任人:颜懿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