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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8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生智与富县羊泉镇曲南行政村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智,富县羊泉镇曲南行政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8执90号申请执行人:张生智,男。被执行人:富县羊泉镇曲南行政村村委会,住该村。申请执行人张生智与被执行人富县羊泉镇曲南行政村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富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张生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务费2230元。2.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富县羊泉镇曲南行政村村委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了所欠劳务费及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