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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刑更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沈家军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家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更1287号罪犯沈家军,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小学文化,现��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1月20日作出(2003)绵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沈家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2004)川刑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并核准原判被告人沈家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于2004年6月1日送入川中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2月22日转入金堂监狱服刑改造。在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2006)川刑执字第126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7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29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3月27日起至2027年3月26日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144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成刑执字第337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成刑执字第651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3年1月2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6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家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23.5分。另查明,没收财产5万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家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家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夏小璐人民陪审员  秦昌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