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刑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梁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刑终16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8210。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9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6)粤0403刑初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材料并提审上诉人梁某,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5年7月15日22时许,邝某甲(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梁某,要求购买50克氯胺酮(俗称“K粉”)。梁某随即与“肥仔”(身份不详,在逃)联系交易50克氯胺酮,并约定由“肥仔”先收取邝某甲2200元人民币,再将其中的200元人民币作为梁某的好处费。当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电话通知邝某甲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草蓢村牌坊处交易。次日0时许,梁某驾驶摩托车去到草蓢村牌坊处等候,并在见到一同去到该处的邝某甲、杨某后,用摩托车搭乘邝某甲进到草蓢村内篮球场找到“肥仔”。因邝某甲只带了2000元人民币,梁某提出先交易,余下的200元人民币由邝某甲事后再补交。双方商定后,由“肥仔”收取了邝某甲2000元人民币,梁某又搭乘邝某甲离开球场。几分钟后,“肥仔”通知邝某甲自行前往球场的乒乓球桌下拿毒品,并与梁某先后驾驶摩托车离开。邝某甲遂去到乒乓球桌下找到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毒品,并回到草蓢村牌坊与杨某会合。2015年7月16日1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草蓢村牌坊抓获杨某、邝某甲二人,并当场从邝某甲身上搜出一包白色晶体粉末状物质(净重42.2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2015年9月16日22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梁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作案工具黑色iPhone4手机一台及号码为135××××1095的电话卡一张。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毒品、作案工具照片,证人邝某甲、杨某、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梁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通话记录清单,现场照片,理化检验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明知是毒品,仍结伙贩卖氯胺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梁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本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缴获的毒品及作案工具黑色iPhone4手机一台、号码为135××××1095的电话卡一张,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梁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只是带邝某甲去到交易毒品现场,并未参与毒品的交易,也没有取得利益,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轻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梁某所提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梁某在接到邝某甲购买毒品的要求后,找到“肥仔”联系毒品货源,双方约定好毒品交易的价格,并谈好梁某可从中赚取200差价,后搭载邝某甲去到约定的地点交易毒品,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上诉人梁某的供述、证人邝某甲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并可相互印证,还有现场查获的毒品在案佐证,足以认定上诉人梁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此外,贩卖毒品罪并不以行为人通过贩卖毒品行为谋取利益为犯罪构成要件,且上诉人梁某已经与“肥仔”约定好200元差价的利益,其未能实际收取更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一审根据上诉人梁某贩卖毒品的种类、数量,并综合其毒品再犯情节以及认罪态度较好,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梁某所提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若凡代理审判员 贺 心代理审判员 侯静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春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