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秦仁华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仁华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953号罪犯秦仁华,男,汉族,小学文化,1954年7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仁华犯容留卖淫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7年10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秦仁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秦仁华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财产刑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仁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仁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