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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南通市双腾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大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大帅机械有限公司,南通市双腾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1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大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相公庄镇小康村北。法定代表人董浩,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双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科技创业园跃龙路36号。法定代表人沈佳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雪平,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山东大帅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双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商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山东大帅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大帅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28元,减半收取1514元,由上诉人山东大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兴娟审 判 员  戴志霞代理审判员  李晓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