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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成全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全秀,吕梁市离石区滨河街道办王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02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成全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东路139号。被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滨河街道办王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香虎主任申请执行人成全秀与被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滨河街道办王家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全秀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按(2015)离民二初字第15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滨河街道办王家庄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0000元,承担执行费1100元,被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滨河街道办王家庄村民委员会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在被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滨河街道办王家庄村民委员会账户扣划81100元(含执行费1100元),执行费1100元已缴纳。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离民二初字第1569号民事调解书中8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建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二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