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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国华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987号罪犯王国华,男,1983年9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0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10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13日入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7.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国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张  金  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