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姜洪国诉于万顺、袁金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洪国,于万顺,袁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92号申请执行人姜洪国,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于万顺,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袁金成,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龙民初字第340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姜洪国与被执行人于万顺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于万顺承担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6)黑0202执92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