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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姜洪国诉于万顺、袁金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洪国,于万顺,袁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92号申请执行人姜洪国,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于万顺,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袁金成,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龙民初字第340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姜洪国与被执行人于万顺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于万顺承担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6)黑0202执92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