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第1728号原告:王某,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被告:陈某,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兴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