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良强奸、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582号罪犯张良。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良及同案被告人林南金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1)保刑终字第271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被告人张良犯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撤销对被告人张良犯强奸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部分,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张良及同案被告人林南金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2)保刑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良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2月9日至2016年2月1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