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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9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藁城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五马山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藁城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五马山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9执204号申请执行人藁城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清山,任董事长。地址:藁城市新华街44号。被执行人河北五马山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光,任董事长。地址:河北赞皇县五马山经济工业区。本院依据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赞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在指定期限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北五马山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在河北赞皇县五马山经济工业区有建筑房屋一处可供执行(该房产土地证号为:赞皇县国用(2012)第**号,建设用地机准书号为:赞皇县{2012}建字第00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河北五马山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位于河北赞皇县五马山经济工业区该房产土地证号为:赞皇县国用(2012)第**号,建设用地机准书号为:赞皇县{2012}建字第008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银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学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