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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28执245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女,生于1974年11月4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66年10月2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梁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梁法民初字第025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于2016年03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在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履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28执2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自印代理审判员  李昌旭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晓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