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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双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563号罪犯王双。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2)海刑初字第5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双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1日至2016年1月28日,获考核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系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