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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凉山州会理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会理县顺通选矿有限责任公司、代万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州会理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会理县顺通选矿有限责任公司,代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659号原告凉山州会理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守府街136号法定代表人袁明泽,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会理县顺通选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住所地:会理县关河镇法定代表人代万生,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代万生,男,生于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富邦公司与顺通公司、代万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富邦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时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