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凉山州会理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会理县顺通选矿有限责任公司、代万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州会理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会理县顺通选矿有限责任公司,代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659号原告凉山州会理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守府街136号法定代表人袁明泽,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会理县顺通选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住所地:会理县关河镇法定代表人代万生,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代万生,男,生于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富邦公司与顺通公司、代万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富邦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时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