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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骆兰美与山东尚悦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兰美,山东尚悦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739号原告骆兰美。被告山东尚悦百货有限公司。原告骆兰美诉被告山东尚悦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骆兰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兰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骆兰美承担。审判员  王凤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永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