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齐某与兰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兰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968号原告齐某。被告兰某。本院在审理齐某与兰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殷莉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