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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1782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88年12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硕,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某某,男,生于1986年11月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罗某某撤诉。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严晓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冰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