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5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浙江海亮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永信织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海亮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汕头市永信织造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5077号原告:浙江海亮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319号。法定代表人:傅林中。委托代理人:王璐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汕头市永信织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峡山广汕公路南南海大酒店边。法定代表人:周修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亮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永信织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海亮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敬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应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