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洛阳市吉利新瑞酒家与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白坡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吉利新瑞酒家,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白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民初字第198号原告:洛阳市吉利新瑞酒家。法定代表人:李艳,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加远,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法律服务所律法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白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新立,主任。原告洛阳市吉利新瑞酒家(以下简称“新瑞酒家”)诉被告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白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坡村委”)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瑞酒家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作出受理决定。2015年3月18日本院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016年4月26日,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新瑞酒家的委托代理人翟加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坡村委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终结审理。原告新瑞酒家诉称,原告的负责人李艳于2010年与洛阳市吉利区交通局签订合同,注册登记为洛阳市吉利新瑞酒家。由原告承包经营吉利交通局的瑞通酒家一二楼餐饮,期限为五年。原告经营期间,被告因征地、土地调整、新村建设和其他工作招待,自2010年至2011年共在原告处就餐欠费158023元,原告曾多次催要,被告总以村内暂无款为由,迟迟不予给付所欠餐费,使原告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就餐费158023元,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白坡村委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白坡村委在新瑞酒家(又名“瑞通酒家”)消费,2010年12月9日,经核对欠费128923元,被告白坡村委给原告新瑞酒家出据“证明”1张,述明“证明白坡村委经乡核算中心账面查实欠瑞通餐费款共计壹拾贰万捌仟玖佰贰拾叁元整,¥128923.00元。以上欠款金额包括瑞通以前村内开出应付款收据现全部收回证明人李战2010.12.9号”。加盖“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白坡村村民委员会财务专用章”。2011年8月14日,又经核对欠费29100元,被告白坡村委又给原告新瑞酒家出据“证明”1张,述明“证明今有我村在瑞通酒家用餐共计29100.00元合计大写贰万玖仟壹佰元整,特此证明。用餐内容征地工作、调整土地工作、新村建设等项目。白坡村委2011.8.14”。加盖“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白坡村村民委员会”印章。���上欠费共计158023元,原告新瑞酒家经多次催要,未果。以上事实由原告新瑞酒家提供的证明条2张及其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资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白坡村委多次在原告新瑞酒家消费,双方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白坡村委在消费后应及时支付餐费,在原告新瑞酒家催要后仍未支付所欠款项,被告白坡村委的形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新瑞酒家请求被告白坡村委给付所欠餐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坡村委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白坡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吉利新瑞酒家餐费1580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被告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白坡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利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