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有能、陈有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有能,陈有干,陈有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3民特3号申请人:陈有能,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阳山县。申请人:陈有干,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阳山县。被申请人:陈有辉,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阳山县。申请人陈有能、陈有干与被申请人陈有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查后,申请人陈有能、陈有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陈有辉死亡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有能、陈有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有能、陈有干撤回宣告被申请人陈有辉死亡的申请。审判员 欧阳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秋 兰(此页无正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