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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钟宝丽信用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宝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188号申请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个旧市大桥街*号。法定代表人丁勇,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跃,云南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钟宝丽,女,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钟宝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个民二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6287.97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554.29元计从2015年9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0.5‰计),诉讼费人民币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宝丽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18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钟宝丽交纳(未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余亚娟审 判 员  李京平助理审判员  唐文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金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