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3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贤海与张磊、王举惠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海,张磊,王举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3219号原告王贤海。被告张磊。被告王举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海与被告张磊、王举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贤海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磊、王举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磊、王举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