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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储凤琴与许永杰、汪玉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凤琴,许永杰,汪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储凤琴,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许永杰,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汪玉花,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许永杰、汪玉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永杰、汪玉花收入303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建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费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