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林州市陆林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陆林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02行初3号原告林州市陆林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法定代表人方荣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林州市。负责人王智民,职务大队长。委托代理人任瑞吉。系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军伟。系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原告林州市陆林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州市陆林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州市陆林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陆林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州市陆林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胜利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李梦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袁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