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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杨林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杨林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冼洛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邝碧珊。原审被告杨林庆,男,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上诉人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7民初5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未签订任何买卖合同及附属文件,亦不存在有协议管辖条款。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预拌砂浆购销合同》,该合同第十三条第4点约定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供货单位(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故原审法院依据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