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民终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与杨爱玉、云南中恒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爱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云南中恒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肖江暋,肖江楠,周艳,陈淑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C}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民终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爱玉,女,汉族,1977年7月16日生,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护国路8、10、14、16号。负责人肖云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葆荣,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中恒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塔路387号星耀大厦12层E号房1205室。法定代表人肖江暋。原审被告肖江暋,��,汉族,1969年1月23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原审被告肖江楠,男,汉族,1977年7月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原审被告周艳,女,汉族,1984年1月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审被告陈淑静,女,汉族,1941年9月1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上诉人杨爱玉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云南中恒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肖江暋、肖江楠、周艳、陈淑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四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爱玉于2015年10月22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原审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向杨爱玉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逾期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杨爱玉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减交、免交和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爱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超审 判 员  李年乐代理审判员  任容庆二○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尹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