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执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鸣久与沈阳女人街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鼎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鸣久,沈阳,沈阳鼎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字第997号申请执行人王鸣久,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沈阳女人街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四路1号B-21-20室。法定代表人朱春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鼎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四路1号富腾国际大厦A座2001室。法定代表人沙爽,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鸣久与被执行人沈阳女人街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鼎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鸣久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1**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栋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