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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素莲与肖溯阳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素莲,肖溯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744号原告周素莲,女,汉族,1953年1月13日出生,户住四川省夹江县。委托代理人付延禄,成都市金牛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溯阳,男,汉族,1969年12月19日出生,住新疆温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素莲诉被告肖溯阳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素莲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溯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素莲撤回对被告肖溯阳的起诉。审判员  皇传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