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348号原告宋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望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