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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348号原告宋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望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