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02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洪俊诉呼伦贝尔天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野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俊,呼伦贝尔天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野华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368号原告李洪俊,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李晶霞,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伦贝尔天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野华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朱野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男,汉族,呼伦贝尔市天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野华分公司行政办公室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范婧,女,汉族,呼伦贝尔市天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野华分公司财务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俊诉被告呼伦贝尔天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野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重新核对账目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栾海涛审判员孙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含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