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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洪俊诉呼伦贝尔天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野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俊,呼伦贝尔天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野华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368号原告李洪俊,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李晶霞,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伦贝尔天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野华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朱野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男,汉族,呼伦贝尔市天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野华分公司行政办公室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范婧,女,汉族,呼伦贝尔市天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野华分公司财务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俊诉被告呼伦贝尔天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野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重新核对账目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栾海涛审判员孙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含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