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曹开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执异15号申请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内8号。法定代表人孙柏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大道160号。法定代表人黄代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大道160号。法定代表人曾士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浪琴国际大厦7层819号。法定代表人曾士祥,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曹开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第三人曹开钧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如下证据作为债权转让的证据:1、2015年11月8日,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2、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的通知书;3、EMS单据三份;4、第三人在三峡商报上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8日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将其在(2015)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曹开钧。2015年11月14,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于2016年11月20日通过EMS向三被执行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2016年4月29日,第三人曹开钧在三峡商报上刊登该债权转让通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曹开钧,意思表示真实,转让程序和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人曹开钧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曹开钧为(2016)鄂05执48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林波审判员 黄石涛审判员 何伟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