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周四香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四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211号原告周四香。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路**号。法定代表人管瑞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四香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周四香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四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四香负担。审判员 丁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