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8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336号原告李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荣俏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樊晓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