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本院刑事审判庭与张名彦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名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763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名彦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名彦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未缴纳该款,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现本院以(2016)粤0112执763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7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补缴)所欠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陈颂敏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黎 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