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江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1657号原告陈某某,女,194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江某某,男,194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 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瞿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