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恢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先聚与王宪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聚,王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523号申请执行人:张先聚,男,阳谷县××职工。被执行人:王宪彬,男,阳谷县××职工。申请执行人张先聚与被执行人王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2007)阳某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宪彬的银行存款4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鹿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凡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