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031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依安县阳春卫生院诉被告刘春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031民初471号原告依安县阳春卫生院,地址依安县阳春乡。法定代表人:燕志刚,职务该院院长。被告刘春晖,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xxxxxxxxxxxx,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xx乡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依安县阳春卫生院诉被告刘春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依安县阳春卫生院于2016年4月29日以无法找到被告,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中原告依安县阳春卫生院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依安县阳春卫生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依安县阳春卫生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