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1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克湖、薛娥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克湖,薛娥英,王圣玲,田克雷,薛启旺,田克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田克湖被执行人:薛娥英被执行人:王圣玲被执行人:田克雷被执行人:薛启旺被执行人:田克栋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兴良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海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