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克湖、薛娥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克湖,薛娥英,王圣玲,田克雷,薛启旺,田克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田克湖被执行人:薛娥英被执行人:王圣玲被执行人:田克雷被执行人:薛启旺被执行人:田克栋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兴良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海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