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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字第02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邱冬梅与被告陈立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冬梅,陈立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字第02278号原告邱冬梅,女。被告陈立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冬梅与被告陈立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晓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沈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