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字第02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邱冬梅与被告陈立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冬梅,陈立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字第02278号原告邱冬梅,女。被告陈立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冬梅与被告陈立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晓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沈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