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杨玉芬与姚会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芬,姚会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246号申请执行人杨玉芬,女,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姚会朝,男,1968年9月29日生,汉族。杨玉芬申请执行姚会朝民间借贷一案,本院根据(2015)卢民五初字第47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执行,现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2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卫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