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1民他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刘超与耿伟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超,耿伟铎,望都县众鑫线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1民他21-1号申请人刘超,男,汉族,住望都县。被申请人耿伟铎,男,汉族,住望都县。被申请人望都县众鑫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望都县。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冀0631民他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耿伟铎提供了现金10,000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耿伟铎驾驶的望都县众鑫线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冀FXXX**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孙晓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清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