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2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徐帅与宋璐璐、吴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璐璐,吴楠,徐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终27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璐璐,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楠,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帅,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珺杰,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璐璐、吴楠因与被上诉人徐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2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璐璐、吴楠,被上诉人徐帅的委托代理人王珺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楠、宋璐璐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26日,宋璐璐向徐帅借款12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并分别出具了借据一份和收条一份。2015年7月15日左右宋璐璐通过微信转账偿还了徐帅二千元,其余款项以无钱为由一直未还款。徐帅诉至法院,请求宋璐璐及其丈夫吴楠偿还借款11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7日至款项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徐帅主张宋璐璐借其款十二万元的事实,有徐帅的陈述及宋璐璐出具的借据、收条等书证在卷为凭,予以确认。徐帅自认宋璐璐偿还其二千元,该款应当予以扣除。该笔债务发生在宋璐璐、吴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吴楠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徐帅要求宋璐璐、吴楠偿还其借款本金十一万八千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徐帅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4月27日至款项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宋璐璐、吴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徐帅借款本金十一万八千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六十元,财产保全费一千一百二十元,由宋璐璐、吴楠负担。宋璐璐、吴楠上诉称:1、一审期间,因宋璐璐、吴楠在外地出差没有按时到庭质证、举证和答辩,导致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判决有误。2、本案事实是:2014年4月宋璐璐的同事李浩做生意时以李浩名义写借条向徐帅同事张军强借款15万元,宋璐璐和李阳在李浩借条上担任借款人的担保人,借款期间借款人李浩向张军强支付了3个多月的利息,共计39500元整。事后徐帅以张军强债务分给他为由,多次打电话给宋璐璐让其帮忙还钱,2015年2月份宋璐璐和借款人李浩共筹款3万元偿还徐帅,下欠12万元后,徐帅联系宋璐璐骗其说让宋璐璐打个12万元的欠条给徐帅,就把宋璐璐的担保名字去掉。事后宋璐璐又帮忙找李浩还了徐帅一万元整,整件事实是宋璐璐和李浩、李阳、徐帅四人经济纠纷,吴楠并不知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徐帅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宋璐璐向徐帅出具的借据和收条,可以印证双方之间存在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宋璐璐应当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该笔借款发生在吴楠和宋璐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楠应当与宋璐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宋璐璐、吴楠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宋璐璐、吴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张永军审判员 杨成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翟贝贝 百度搜索“”